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1081民催3号

陕西天际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7-15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陕西天际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081民催3号

申请人:陕西天际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祥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锐,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人陕西天际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陕西天际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霸州市胜芳志兴制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莱芜市力强钢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陕西天际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到期日为2019年1月24日、票号为31300051/3485184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天际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陕西天际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简广波

审判员  高秋顺

审判员  崔仰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