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2355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4869183M。
负责人:王学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晖,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银菊,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山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93340856J。
法定代表人:武文平。
被
申请人:武文平,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
申请人:陈芳,女,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武文平、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武文平、陈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武文平、陈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淑红
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
人民陪审员 张菊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