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802民初5757号
原告:赵万潮,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家云,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继明,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丁增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万潮与被告赵继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万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家云,被告赵继明,被告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万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658.50元,不足部分由赵继明承担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5日6时21分许,赵继明驾驶皖P×××**小型轿车,由宣城市区往向阳办事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向阳大道与高速桥交叉口向前50米处,由于未按规定变更车道与赵万潮驾驶的皖P×××**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造成皖P×××**小型汽车受损和赵万潮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7月5日,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继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赵万潮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赵万潮被送往宣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8年7月22日出院。经了解,赵继明驾驶的皖P×××**号车在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综上,因赵继明过错造成本起事故,经原告造成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作为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辩称,对赵万潮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异议。对误工费,赵万潮虽提交了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但无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明细,也无收入减少的证明,其主张的8000元/月无纳税证明佐证,仅凭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收入减少情况。因原告伤情不严重,出院后无护理的必要,故护理费不应支持。交通费由法庭酌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赵继明同意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赵万潮提交的劳务合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具备真实性,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从事建筑行业,但不能证明其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故其主张的误工费参照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标准(144.70元/天)计算。本院认定事实与赵万潮诉请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赵万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113.5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17天)、3.营养费510元(30元/天×17天)、4.护理费3189.60元(132.90元/天×24天)、5.误工费13312.40元(144.70元/天×92天)、6.交通费450元,合计18085.50元。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继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万潮无责任。赵继明驾驶的皖P×××**号车在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赵万潮的上述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万潮各项损失18085.5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赵万潮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85.50元;
二、驳回原告赵万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赵万潮负担106元,被告赵继明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华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宋文杰
书记员陈璐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