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
被执行人:陈建春,男,1966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建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68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建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建春银行存款人民币2783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