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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执2739号

徐红与周洪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7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红;周洪兵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6执2739号

申请人:徐红,女,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47,岁,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周洪兵,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41,岁,汉族,住海州区。徐红与周洪兵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89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宋世安

代理

审判员  董 京

代理

审判员  龚 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