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民初19772号
原告:徐玉,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禄,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郑建友,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上列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奎。
原告徐玉与被告郑建禄、郑建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玉负担(已付)。
审判员 姚洪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昳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