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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03民初2092号

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与熊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熊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3民初2092号

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大朱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88291562J。

法定代表人:陈荔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剑春,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盛秀杰

审 判 员  高月娥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