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3民初2092号
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大朱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88291562J。
法定代表人:陈荔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剑春,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日照市冠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盛秀杰
审 判 员 高月娥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