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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执12号

伍英、黄送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伍英;黄送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伍英,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黄送喜,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21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送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伍英借款本金4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5月9日起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6945元,申请执行费675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送喜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曹文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毛 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