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伍英,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黄送喜,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21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送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伍英借款本金4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5月9日起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6945元,申请执行费675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送喜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曹文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毛 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