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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10976号

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与苏荫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荫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02民初10976号

原告: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峰村(安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内**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许诺)。

委托代理人:蔡张伦、张新,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荫川,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代理人:薛剑、金飞飞,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九贝投资企业)与被告苏荫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贝投资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被告苏荫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金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贝投资企业诉称:案外人苏荫省、熊雪影提供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龟湖路名豪园2幢2601室的抵押物将于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进行拍卖。2018年5月29日拍卖结束前,案外人苏荫省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上述抵押物拍卖后,如拍卖成交价低于1000万元的,自愿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补足拍卖成交价与1000万元的差额部分。被告苏荫川自愿为案外人所作出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上述抵押物经拍卖,以800万元的价格成交。但直至2018年6月30日,案外人苏荫省与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义务。请求:1.判令被告对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8月17日为49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荫川辩称:案外人苏荫省出具的《承诺函》是对原告赠与承诺,故该《承诺函》是属于赠与合同。在2018年底,案外人苏荫省向原告发出《撤销赠与的通知》,通知原告撤销赠与,故本案赠与行为实际上已经撤销。既然债务人已经依法撤销了赠与行为,保证人即被告无需承担担保证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91、59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鞋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新城支行)借款本金6063533.72元、34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350万元、垫付票款本金30430176.74元、16375711.6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若亚龙鞋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苏荫省、熊雪影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龟湖路名豪园2幢2601室房屋,所得价款分别由平安银行新城支行在100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苏荫省对上述债务在9000万元限额内负连带保证责任等。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平安银行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浙0302执1769、1771、1773号予以立案。2016年3月15日,平安银行新城支行将上述债权以及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17年6月1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以及从权利转让给原告九贝投资企业。2017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7)浙0302执异799、800、8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17)浙0302执1769、1771、177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九贝投资企业。2018年4月27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公告,将于2018年5月28日10时至2018年5月29日10时止,对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龟湖路名豪园2幢2601室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同年5月29日10时前,案外人苏荫省及被告苏荫川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九贝投资企业所有的亚龙鞋业公司不良资产债权中,苏荫省、熊雪影提供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龟湖路名豪园2幢2601室抵押物,将于2018年5月29日10点结束拍卖,若拍卖成交价低于1000万元的,承诺人苏荫省自愿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九贝投资企业补足拍卖成交价与1000万元的差价部分,若逾期未补足的,承诺人苏荫省自愿以差额部分的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九贝投资企业支付逾期利息,担保人苏荫川自愿为承诺人对九贝投资企业所作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年。同日10时8分,上述房屋以800万元的价格予以成交。履行期限届满,苏荫省未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差价,被告苏荫川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从涉案的《承诺函》内容看,案外人苏荫省是在履行原告九贝投资企业与亚龙鞋业公司不良资产债权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案外人苏荫省系案件的债务人,该承诺是履行该不良债权的一部分,并非案外人苏荫省无偿向原告赠与200万元的差价。被告苏荫川为案外人苏荫省所作的承诺提供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苏荫川对案外人苏荫省欠原告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92元,减半收取11596元,由被告苏荫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文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诸葛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