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12民初9944号
原告:杨祝仙,女,1968年10月20日生,彝族,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亚洁,女,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杨祝仙与被告孙亚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杨祝仙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祝仙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亚洁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祝仙撤回对被告孙亚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祝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
人民陪审员 张静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