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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9944号

杨祝仙与孙亚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祝仙;孙亚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12民初9944号

原告:杨祝仙,女,1968年10月20日生,彝族,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亚洁,女,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杨祝仙与被告孙亚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杨祝仙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祝仙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亚洁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祝仙撤回对被告孙亚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祝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

人民陪审员  张静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