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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民初272号

范慧与常德兴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范慧;常德兴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7民初272号

原告:范慧,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群,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常德兴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邱家岗村**。

诉讼代表人:彭彩霞,常德兴达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范慧与被告常德兴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范慧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范慧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范慧负担。

审判长  肖丕国

审判员  文晓桃

审判员  许成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侯雨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