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7168号之一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
负责人:熊飞奔,行长。
被告:戴云虎,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景支行诉被告戴云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景支行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戴云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景支行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景支行撤回对被告戴云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财产保全费1778元,共计4315元,由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景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谭芳铭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秋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