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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11执1194号之一

崔树杰、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树杰;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11执1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崔树杰,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941111X6。

法定代表人:郭建增,总经理。关于崔树杰申请执行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愿意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0411执11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张晓鹏

审判员 于春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