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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3665号

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天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安信金石(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小悉尼自由岛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海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西航花园骞柳小区********车库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爱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天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197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聆,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顺义,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B2-390×××。执行事务合伙人: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院**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乔志杰,职务不详。第三人永安信金石(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执行事务合伙人: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天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6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天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8194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且被执行人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利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天森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永安信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67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马中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