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民终1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璐,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鑫,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秋,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林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璐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李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上诉人李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琳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杨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余遥
书记员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