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2民初13211号
原告:陈忠云,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隆,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张献,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亚清,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朱媛,女,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忠云诉被告朱亚清、朱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忠云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忠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9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忠云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