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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民初13211号

13211陈忠云与朱亚清、朱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忠云;朱亚清;朱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2民初13211号

原告:陈忠云,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隆,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张献,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亚清,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朱媛,女,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忠云诉被告朱亚清、朱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忠云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忠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9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忠云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