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03民初3532号
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优山美地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西路与武夷山路交叉口北侧100米路西环秀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BXH9495。
负责人:张玉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洛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张璐,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优山美地分公司与被告张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优山美地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优山美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枣庄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优山美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亚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