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4民初590号
原告:杨桂梅,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聪,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宗萍,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雯,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桂梅与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桂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桂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9.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9.82元,由原告杨桂梅负担。
审判长 王承晔
审判员 张文婷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