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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民申3880号

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民申3880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仁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军,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廷,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存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

原告: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破产管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荆卫华,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原告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本案经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吉民提字第87号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二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经再审程序,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吉06民终904号民事判决,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再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关于“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的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彦峰

审 判 员  宋文国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磊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