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民初3083号 申请人王永峰,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久力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与联邦路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76980025T。 法定代表人豆全超。 被申请人豆全超,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王永峰与被申请人山东久力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豆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峰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久力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豆全超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永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久力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豆全超所有的价值80000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王永峰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从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