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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54号

54号蒲晓飞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晓飞;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李义;盐亭县武引建设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3民初54号

原告:蒲晓飞,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

被告:李义,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盐亭县武引建设管理局,住,住所地:盐亭县行政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赵子知 原告蒲晓飞与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李义、盐亭县武引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同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蒲晓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安云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