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112民初29610号

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江家磊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江家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29610号

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述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丹萍,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家磊,男,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家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樊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  黄丽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