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29610号
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述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丹萍,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家磊,男,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裕权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家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樊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 黄丽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