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丁凤宇,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居民。被执行人乔雪良,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乔雪良存款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乔雪良存款元。
三、扣划被执行人乔雪良配偶名下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飞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