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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980号

丁凤宇、乔雪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丁凤宇;乔雪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丁凤宇,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居民。被执行人乔雪良,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乔雪良存款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乔雪良存款元。

三、扣划被执行人乔雪良配偶名下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飞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