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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辖终1842号

杭州旺多建材有限公司、龙昌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杭州旺多建材有限公司;龙昌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辖终1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旺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6878395X6。

法定代表人:倪渐应。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昌月,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上诉人杭州旺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昌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114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旺多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应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劳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之后才能提起诉讼。本案程序违法,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旺多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龙昌月诉称案涉侵权行为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佳好佳市场,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其依法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综上,旺多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汪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