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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民初36962号

上海思购建材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泰精细橡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思购建材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龙泰精细橡胶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36962号

原告:上海思购建材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龙泰精细橡胶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甲。

原告上海思购建材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泰精细橡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思购建材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8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宜正友好协商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亦明确表示在预交期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思购建材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春芳

审 判 员  沈旺迪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