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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3号

徐德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德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3号被罚款人:徐德菊,女,1971年9月3日出生,其他,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徐贤总与朱家静、徐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朱家静、徐德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德菊罚款200元,限在2019年1月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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