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0民初8355号
原告:邓伟,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李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邓伟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向原告邓伟电子送达2019年1月2日10:30开庭传票,原告邓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邓伟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水林
人民陪审员 罗玉开
人民陪审员 王维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