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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民初8355号

邓伟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伟;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0民初8355号

原告:邓伟,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李磊,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邓伟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向原告邓伟电子送达2019年1月2日10:30开庭传票,原告邓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邓伟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水林

人民陪审员  罗玉开

人民陪审员  王维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