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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民抗1号

慕某某与董某某、钱某某、彭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朱某某、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慕某某;董某某;钱某某;彭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朱某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抗1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慕某某。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某。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钱某某。一审

被告:彭某。一审

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

负责人:曹某某。一审

第三人:朱某某。一审

第三人:蒋某。申诉人慕某某因与被申诉人董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某某、一审被告彭某、一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朱某某、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沪检民(行)监[2018]3100000019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燕

审判员 宗 来

审判员 朱蔚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