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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2刑初85号之一

胡汉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胡汉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92刑初85号之一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汉丹,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深圳惠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深圳惠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捕前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斌,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汉丹、宋某1、宋某2、刘某、赵某、丁某海、苗某、王某、李某、蔡某、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胡汉丹不能及时到案,我院于2018年10月30日裁定中止对被告人胡汉丹的审理。 经查,被告人胡汉丹于2018年12月23日被逮捕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对被告人胡汉丹的审理。

审 判 长 马 辉

人民陪审员 刘 建

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德民

书 记 员 连雪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