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李源隆,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董昭红,女,195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田村B区。申请执行人李源隆与被执行人董昭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91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位于威海市××翠区××室房屋,现登记在案外人烟台东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并非登记在被执行人董昭红名下。本院(2018)鲁1091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所述房产登记事宜与事实不符,故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董昭红协助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源隆名下的义务无法实现,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1091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