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财保1号复议
申请人: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南江乡毛家院村回龙寺农业展示大棚,统一社会代码91520121MA6DT50W3D。
法定代表人:毛连利,总经理。
被
申请人:刘杰,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第三人:贵州开阳宇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代码915201210720289341V。
法定代表人:杨锡军,总经理。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黔0121财保1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开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杰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及经济纠纷;申请人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贵州开阳宇丰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刘杰无关,刘杰基于其与贵州开阳宇丰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查封申请人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显然不当,特申请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8)黔0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阳宇丰农业有限公司、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和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400,640.92元;是基于刘杰提出其建设施工的“筑台科技农业示范园产品展示办公楼”工程款未支付,贵州开阳宇丰农业有限公司、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房屋处置变卖,侵害其合法利益。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后,刘杰提供了贵州开阳宇丰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锡军与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连利“增资合伙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对“筑台农业科技观光示范园”已投资占股情况;其提供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出资情况、贵州开阳宇丰农业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出资情况,只证明了毛连利是两公司股东,刘杰未能提供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房屋处置变卖的证据,其与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申请保全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不当,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黔0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为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开阳宇丰农业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和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400,640.92元。撤销本院(2018)黔0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贵州南江众力军利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侯波二0一九年元月二日
书记员 吴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