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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4民初4046号

4046吴忠先与姜锋、马贯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忠先;姜锋;马贯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24民初4046号

原告:吴忠先,男,1990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代理人:卜从坤,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锋,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马贯虹,女,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吴忠先与被告姜锋、马贯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先及其委托代理人卜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锋、马贯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忠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姜锋、马贯虹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姜锋因生意需要于2017年11月14日借取原告15万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被告马贯虹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嗣后,被告未还借款。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姜锋、马贯虹未作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其主要内容为:姜锋因做生意周转向吴忠先借15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自愿承担违约一天违约金1.5万元。落款方位有借款人姜锋签名及手印,担保人马贯虹签名及手印,落款日期2017年11月14日。2、收条,其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吴忠先人民币15万元。落款方位有收款人姜锋签名及手印,落款日期2016年11月14日。3、转账记录材料,其主要内容为:吴忠先于2017年11月14日每次5万元三次共计向姜锋转账15万元。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因被告姜锋、马贯虹拒不到庭抗辩,本院无法安排其质证,视为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姜锋借取原告吴忠先款未按约偿还,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与借款时的约定不符;在借款期限内其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对逾期还款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日1.5万元),原告据此主动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合乎情理,也不违反有关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被告马贯虹为姜锋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当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提出要求马贯虹与姜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姜锋偿还原告吴忠先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12月13日;从2017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两段利息之和即为被告应当给付的利息),被告马贯虹负连带偿还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5元,公告费用606元,合计3861元,由被告姜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马贯虹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马 谨

人民陪审员  程玉超

人民陪审员  张清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智文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债务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保证合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上诉须知本院将依照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