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02财保2-1号
申请人:王美霞,女,1976年3月20日,汉族,住濮阳市。
被
申请人:康令伟,女,1980年6月5日,汉族,住濮阳县。
申请人王美霞诉被申请人康令伟非诉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康令伟名下房产证号为濮房权证市字第**、濮房房权证市字第**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2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进行买卖、过户、抵押等有损产权登记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艳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