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3民初14795号
原告:关海龙,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原告关海龙与被告贾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冬平
审 判 员 张东良
代理
审判员 王成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舒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