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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3民初14795号

关海龙与贾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海龙;贾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3民初14795号

原告:关海龙,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原告关海龙与被告贾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冬平

审 判 员  张东良

代理

审判员  王成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舒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