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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2号

徐业芬、遵义洁如意洗涤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徐业芬;遵义洁如意洗涤服务中心;陈康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号

申请执行人:徐业芬,女,汉族,1975年8月30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绥阳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锏,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洁如意洗涤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田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WYN0G。投资人:陈康芬,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绥阳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陈康芬,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绥阳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03民初3402、34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徐业芬与遵义洁如意洗涤服务中心、陈康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洁如意洗涤服务中心、陈康芬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遵义洁如意洗涤服务中心、陈康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07192.3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47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洁如意洗涤服务中心、陈康芬银行存款人民币716664.32元,或查封(轮候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詹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邹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