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财保1号
申请人:刘开明,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强,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熊卫平,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桃江县组。 申请人刘开明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卫平在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金账号62×××311)的退休金、何帅仁在桃江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因其死亡而返还的全部资金,以上两项冻满32万元为止。刘开明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北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桃房权证桃花江镇字第××号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开明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刘开明所有的坐落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北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桃房权证桃花江镇字第××号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熊卫平在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休金账号62×××311)的退休金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何帅仁在桃江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因其死亡而返还的全部资金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第二、三项的冻结,直至共计冻满32万元为止。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刘开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青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韶军
书记员刘欣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