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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辖终2371号

成都千城万家科技有限公司、赵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千城万家科技有限公司;赵相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辖终2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千城万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附**。

法定代表人:冯建将,职务不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相东,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案件由来:成都千城万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赵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641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租赁定金协议》中,上诉人仅在中介方签字盖章,故上诉人并非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案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原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故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廖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