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辖终2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千城万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附**。
法定代表人:冯建将,职务不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相东,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案件由来:成都千城万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赵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641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租赁定金协议》中,上诉人仅在中介方签字盖章,故上诉人并非房屋租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案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原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故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廖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