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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271执1735号

杨惠敏、梁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惠敏;梁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271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杨惠敏,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梁敬,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甘肃省会宁县。 申请执行人杨惠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梁敬给付房屋租赁费56515.5元、案件受理费606.5元,负担执行费757元,共计578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敬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