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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21民初959号

(2018)湘1221民初959号原告舒振荣与被告孔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舒振荣;孔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21民初959号

原告:舒振荣,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孔洪波,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舒振荣与被告孔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舒振荣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振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振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振荣负担。

审判员  李怀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过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