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21民初959号
原告:舒振荣,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孔洪波,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舒振荣与被告孔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舒振荣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振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振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振荣负担。
审判员 李怀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过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