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3民初4766号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高永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满,职员。
被告:刘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百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