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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757号之一

曾华东、杨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华东;杨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华东,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杨**,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曾华东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曾华东住所地在南安市,其申请将本案指定给南安市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