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华东,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杨**,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曾华东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曾华东住所地在南安市,其申请将本案指定给南安市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庄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