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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2275号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永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林永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连江县潘渡乡关村科技大楼。

被执行人:林永伟,男,汉族,1992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永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8)闽01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经查,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已在另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林永伟所有的座落在连江县××乡××道××号××#××#段××层××店面(预售合同编号×××40、×××41、×××43)。为便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已对关联的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归口管理,今后将依照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2018)闽0122执2275号执行案件归入(2018)闽0122执2277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22执2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王成峰

审判员  郑易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