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7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秋丽,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黄种鹏,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种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种鹏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秋丽支付支付自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的抚养费人民币5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种鹏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种鹏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查明被执行人黄种鹏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合同号:2XXXXXXX8),因该房产尚未办理物权登记,不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暂无法交付拍卖;暂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于2018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种鹏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10月2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种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黄种鹏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于2018年12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 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6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燕能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颖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