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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30执291号

邱县财政局、河北省邱县织染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县财政局;河北省邱县织染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30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邱县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11130430000605368M,

法定代表人:陈小光,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省邱县织染厂,住所地邱县振兴路西段 邱县财政局申请河北省邱县织染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1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县财政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12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