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30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邱县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11130430000605368M,
法定代表人:陈小光,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省邱县织染厂,住所地邱县振兴路西段 邱县财政局申请河北省邱县织染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1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县财政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12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