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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6执1106号

袁义胜、李昌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义胜;李昌胜;陈道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26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袁义胜,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生,住潢川县,。申请执行人李昌胜,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申请人陈道兵,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袁义胜、李昌胜申请执行陈道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526执1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志江

审判员  姚 伟

审判员  万 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