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26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袁义胜,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生,住潢川县,。申请执行人李昌胜,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申请人陈道兵,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住潢川县,。本院在执行袁义胜、李昌胜申请执行陈道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526执1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志江
审判员 姚 伟
审判员 万 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