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222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文县。
被执行人:宋某某,住文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文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文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22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时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由第三人陶永红替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397774元欠款;2、执行费诉讼费由陶永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122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