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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222执226号

张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222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文县。

被执行人:宋某某,住文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文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文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22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时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由第三人陶永红替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397774元欠款;2、执行费诉讼费由陶永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122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