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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25执355号

李明丰、张春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丰;张春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425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丰,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易门县。 被执行人张春瑞,男,1987年11月24日生,白族,住易门县。 申请执行人李明丰依据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425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8)云0245执355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由张春瑞支付李明丰借款10000元,缴纳执行申请费95元。 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张春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办案承诺书,被执行人签收后,随即填报了财产申报表,后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春瑞名下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春瑞无房产、证券登记,只有零星银行存款,其名下云A×××××奥迪牌轿车,因被执行人张春瑞欠钱已抵给他人,该车辆实际使用人并非张春瑞本人,只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需法院处置该车辆。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人执行人李明丰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现李明丰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425执3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强

审判员  刘桂仙

审判员  刘永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苏绍贵

书记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