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4983号罪犯陈正君,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4日作出(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正君等四人的违法所得49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6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陈正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粤02刑更18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正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君系累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4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063分(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09月15日获得表扬,2018年02月13日获得表扬,2018年07月18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63分。2017年10月30日因不按时起床被扣5分。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赃人民币49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正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