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3执1266号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信陵镇鼎誉电器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巴东县楚天路****门面,注册号:422823600154567。经营者谭荣金,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巴东县香巴拉大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巴东县楚天路**,注册号:422823600113174。经营者江琳,女,1971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信陵镇鼎誉电器商行与被执行人巴东县香巴拉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巴东县香巴拉大酒店应给付与申请人巴东县信陵镇鼎誉电器商行工程款78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信陵镇鼎誉电器商行违约金11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巴东县香巴拉大酒店另案诉讼中,需诉讼完毕才具备执行条件,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信陵镇鼎誉电器商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2823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信陵镇鼎誉电器商行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亮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正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