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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执1205号

临泽县新利民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关其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泽县新利民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关其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205号

申请人:临泽县新利民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负责人:临泽县新利民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系该粮油配送中心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德,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关其喜,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新利民放心粮油配送中心与被执行人关其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3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执行人关其喜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新利民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欠款42173元,利息7560.76元。

二、由被执行人关其喜承担案件受理费45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临泽县新利民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5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5月28日、6月28日、8月14日、11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5月2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0192.76元、执行费65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建财 微信公众号“”